美國法哲學巨擘瑪莎•納思邦理性檢視性傾向與同婚議題的雄辯宣言
深入探究「噁心感政治」,審視以此作為立法準則所造成的不公與傷害
從憲法價值再出發,走一條理性的路,回歸將心比心的同理世界
麥田Courant書系選書人 楊照 ──專文導讀
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林志潔
臺北市議員 苗博雅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陳宜倩
政治大學台文所副教授 陳佩甄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候選人、臺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張宏誠
──同理推薦
但是訴諸噁心感的政治會說只因為你讓我想吐,這就構成了讓我視你為社會毒瘤的足夠理由,讓我可以否定你身為國民的最基本資格。
——瑪莎•納思邦,節錄自本書
身為多產作家和獲獎無數的思想家,納思邦是當代關於法律、正義、自由、道德和情感研究的重量級權威。在這本打破成見、回歸性別議題本質的精悍著作中,作者集中火力,以理性但義正詞嚴的態度,瞄準「噁心感政治」──反對同性平權的非理性壁壘──全力迎擊,深入多件與性傾向相關的憲法實際案例,由法入理、由理問情,為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凜然辯護。
納思邦認為,厭惡與噁心感一直是那些歧視同志者的根本動機。在面對同性戀行為及連帶的人際關係現象時,反同婚人士會經歷一種類似「身體廢物、噁心昆蟲和腐壞食物」的不快感,利用此負面感受來撻伐同性婚姻,並證明一系列法律限制的正當性──如「反雞姦法」與「捍衛婚姻法案」。他們甚至認為,這種生理、心理交互作用的反感情緒具備某種「智慧」,使社會得以遠離敗壞倫理道德的性別選擇。然而,「噁心感政治」的激情主張,違背了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皆平等的基本原則。欲對抗這種價值操作,納思邦提出了「同理心政治」的解決方案,強調個體尊重、不分族群的愛欲渴求與性的本質,鼓勵人們運用想像力,積極理解另一方的立場。
全書精闢嚴謹,邏輯清晰,充滿人性關懷。作者從噁心感、歧視、隱私、結婚權、親密行為等眾多面向,論及身體自由、同性婚姻乃至公開性愛,將事物的本來面貌引入法律的嚴密框架中,擺脫噁心感的非理性羈絆,邁向同理思考、平等正義的終極出路。
「生活的真諦就是讓自己好好活著,也放開心胸讓別人好好活著,追求自己的生命意義。」
| 目錄 |
Courant 書系總序
導讀
謝辭
緒論 從訴諸噁心感到形諸同理
第一章 噁心感的政治:實務、理論、歷史
1. 實際上存在的噁心感:美國的性別政治
2. 理論中的噁心感:德富林與卡斯
3. 噁心感:一種不可靠的情緒
4. 歷史中的噁心感:羞辱和次等
第二章 同理的政治:宗教、種族、性別、身心障礙
1. 對於人與自由領域的尊重
2. 尋找生命與自我的意義:性傾向及宗教
3. 體系性的不利益:性傾向與種族、性別、身心障礙
4. 想像力之必要
第三章 反雞姦法:噁心感與侵犯
1. 兩種社會圖像:德富林與彌爾的對比
2. 歷史:理論與實務中的反雞姦法
3. 自由、隱私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4. 「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侵犯與愚鈍
5.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邁向一個平等自由的社會制度
第四章 歧視與反歧視:「羅梅爾案」與敵意
1. 家庭價值與反歧視法
2. 行動一:科羅拉多──基本權與政治程序
3. 行動二:法官審判──不遮掩的敵意
4. 行動三:最高法院──敵意與合理依據
5. 可疑分類:性別歧視?永久的不變性?
第五章 結婚的權利?
1. 婚姻是什麼?
2. 歷史中的婚姻:黃金時代之謎
3. 對於同性婚姻的恐慌:論點、對污染的恐懼
4. 「結婚的權利」是什麼?
5. 麻塞諸塞州、康乃狄克州、加州、愛荷華州:法律問題
6. 婚姻的未來
第六章 受保護的親密行為:性愛俱樂部、公開性愛、有風險的選擇
1. 噁心感:確實存在著
2. 釐清概念:損害、妨害、隱私
3. 性與妨害法
4. 憲法原則?平等保護、正當法律程序、表達自由
5. 當眾與私下:混淆與更多的混淆
6. 理性的政策:隱蔽性與涉及自己
結論 噁心感之後呢?
| 內容節錄 |
導讀
──楊照
贊成「多元成家」嗎?這個在臺灣熱門、餘波盪漾的問題,不是單純的社會態度調查,而必然涉及更專業、更複雜的法律訂定與執行。所以從大法官釋憲到修法方式爭議,再到公投案,每一個步驟都和法律緊密纏結。
也就在這樣的過程中,讓我們清楚看出臺灣社會迫切需要改變的欠缺,那就是嚴重缺乏普遍的法律常識,因而也必然連帶缺乏對於法律是非對錯的討論與思考。不論是贊成或反對「多元成家」的意見,絕大多數都以私人情緒或立場為表達出發點,渾然遺忘了這件事的核心在於法律。重點不在兩個人能否相愛、如果相愛如何相處,而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規定給予何種關係「婚姻」的形式認定與形式保護。
落在法律面,有些爭論顯然根本不該存在。例如過去的歷史與傳統不會是決定法律規範的絕對標準。過去都是「一夫一妻」才能構成婚姻,和現在要不要承認多元婚姻並不相干。如果法律就是該維持歷史、傳統,那就等於取消了法律的現實性,訂定的法律就不能修改,要立法院做什麼?任何社會上的新變化都不能影響法律,如此和真實生活嚴重脫節的法律要來規範、管轄人的行為?那會多麼恐怖啊!
又例如落在法學的角度看,宗教教義的論點根本不該牽涉進來。宗教教義在本質上就是和法學對立牴觸的。法學是關於訂定與執行法律的知識,根本精神是思考,實際的活動是辯論,從辯論中尋找最妥切的立法與執法方式,同時在過程中展現最適當的道理說服;然而宗教卻是源自一套宣示的真理,在人心中激發信仰,而信仰之所以重要、之所以有力量,也就正在於是不容懷疑、不容就其是非對錯進行辯論的。
宗教不能干預法律,這是最堅實也最明確的理由。有固定教義的宗教與法律所需要的思考、辯論中間隔著跨越不過去的鴻溝,那就要從「同理心」的角度去理解和自己有不同價值判斷的人。
在這本書中,作者處理了很少被注意到的連結,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那就是法律與「同理心」,以及衍伸出去的法律與「想像力」之間的關係。法律、法學需要有「想像力」?推及法律、法學最終端來問:法官審案、判案需要有「想像力」嗎?
書中給予的明確答案是「當然需要」。讓我們試著從兩個方向來理解這個答案吧。第一是想想在臺灣曾經掀起許多注意與義憤的「恐龍法官」所作過的荒唐判決。什麼樣的判決會引發這樣的反應?反應中最常見到的批評又是什麼?不就是覺得法官對於案件的描述與評斷,和大家的認知、理解有很大的差異,換句話說,就是法官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喪失了想像還原案件事實的能力,或更糟地,喪失了想像感受事件衝擊的能力。
第二個方向是法官的主要工作任務在於運用法條來處置現實事件。然而法條是什麼?看過法律條文的一般人一定都會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法條的高度抽象、技術性文字。法條必須盡量抽象,才能涵蓋最大的行為範圍,不會出現無法處理的例外;法條還要盡量使用專業術語,去除常識語言中的不確定性;不只如此,法條中連文字和文字之間的連結與排列順序,都要有確切的意義。
於是任何時候法官要面對的,都是如此高度異質化的兩件事物,一邊是法條,一邊是現實。要如何建立這兩件事物之間的關係,判斷這樣的現實是用這樣而不是那樣的法條,這樣的法條規定要處理這樣而不是那樣的現實,沒辦法,一定要靠法官自身的想像力,那是法條本身沒有提供、也不可能提供的。
再進一步推究,需要什麼樣的想像力?最需要的,是從眼前的文件或證人追訴,來想像重建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這樣的能力,必須藉由「同理心」,也就是擺脫自己狹窄、有限的經驗,設身處地去理解案件牽涉的「其他人」。
法官需要有想像他人經驗與感受的「同理心」,立法者與立法的過程又何嘗不是?而和法律相關的想像力、「同理心」,最基本也最關鍵的,依照作者的看法,是過去在法學討論中往往被視為太抽象、太虛幻因而刻意逃避的──去想像不同的人的不同「生命課題」。
法律必須先接受、先尊重不一樣的人可以有、也會有不同的「生命課題」,因而在訂定並執行普遍化的法律規範時,也就應該避免以法律破壞「生命課題」的多樣性,侵犯、剝奪了部分人在「生命課題」上的選擇。具備如此普遍效力的法律,應該充分保障所有人追求「生命課題」的平等權利。
換句話說,作者實質上提出了一個極其嚴肅且重要的主張,認為很多人以為抽象、虛幻的「生命課題」,是現代人賴以自在活著的基本權利之一,法律不可以予以侵奪、取消。
「生命課題」最需要排除自我中心、對他人「將心比心」的「同理心」。不能將自己在「生命課題」上的選擇與立場視為理所當然,覺得就是「正常的」、「應該的」,就是所有「正常人」「應該」同樣要有的選擇。如果採取這樣的態度,事實上也就等於從「生命課題」的選擇上,霸道地在定義什麼是「人」,甚至規定了誰有資格作為「人」。
不願以「同理心」去面對他人「生命課題」選擇的人,將與自己有不同「生命課題」選擇的人視為「不正常」,會動用許多負面感情或論理來強化凸顯別人的「不正常」。訴諸於「噁心」,或斥責「違背自然」,是極為常見的表達手段。可怕的是,藉由強調「噁心」、「違背自然」的主張,似乎就可以取消別人作為「人」的資格,可以禁止他們獲得一般人的正當權利,甚至施予他們禁制懲罰。
作者就是將不同的「性傾向」放在「生命課題」的關懷上來討論的。「性傾向」應該被視為重要的「生命課題」選擇,和人生許多其他重要課題一樣,如何選擇決定了一個人實現自我、追求幸福生活的方向與目標。換個角度看,婚姻關係也是同等重要的「生命課題」選擇,要結婚或不結婚,直接關係到許多人對於幸福的定義與感受。
法律不能規定「幸福」,因為「幸福」是主觀的,主觀的也就必然是多元多樣、無法被規定的。然而作為社會集體行為的底線維護機制,法律的作用應該是維護一種讓最多人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去享有幸福生活的空間。
在「生命關懷」和幸福生活的追求上,推展出對於「性傾向」與婚姻問題的深刻思考,在這方面,本書絕對可以對當下臺灣社會有很大的點醒與啟發作用。
雖然書中運用的主要是美國法律制度中的案例,然而作者所動用的縝密思考及耐心討論風格,成功地碰觸到法律與社會偏見的普遍、根本問題,對於不習慣從法律、法學角度進行理解的臺灣大眾,也是很好的刺激吧!
(未完待續)
| 作者簡介 |
瑪莎•納思邦 Martha C. Nussbaum,當代最多產、最具獨創性的思想家,論述橫跨法律、社會、政治、倫理領域。她是美國著名自由主義學者、芝加哥大學恩斯特‧弗洛恩德法律與倫理學傑出貢獻教授,出身戲劇及古典學研究,專攻古希臘哲學與情感哲學;她也是女性主義倫理學的重要理論家,論及倫理與法律問題時,強調情感的地位。近年來她積極投入公共議題討論,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共同關注第三世界的經濟問題和婦女問題,也為社會正義的各種議題發聲。她啟發自亞里斯多德和馬克思以來的經濟學「能力取徑」,使政治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獲得嶄新面貌。
著作等身,台灣已出版中譯本包括︰《逃避人性》(Hiding From Humanity,商周)、《正義的界線︰殘障、全球正義與動物正義》(Frontiers of Justice,韋伯文化)、《從噁心到同理》(From Disgust to Humanity,麥田出版Courant書系)、《憤怒與寬恕︰重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Anger and Forgiveness,商周)、《傲慢的堡壘: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Citadels of Pride,麥田出版Courant書系)等。
| 譯者簡介 |
堯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社會人類學碩士。現為英/日文專職譯者,譯有《馬尼拉的誕生:大航海時代西班牙、中國、日本的交會》、《帝國棄民:日本在臺灣「蕃界」內的統治(1874-1945)》、《桑塔格》與《平等的暴政》等書。
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法哲學泰斗以憲法觀點重探性傾向與同性婚姻 | 新版
作者 | AUTHOR
瑪莎•納思邦 Martha C. Nussbaum
出版社 | PUBLISHER
麥田出版
書號 | ISBN
9786263107779
出版日期 | PUBLICATION DATE
2025/01/22
出貨地 | PLACE OF DEPARTURE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