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的清皇朝,真的是一個漠視海疆的內亞帝國嗎?
從測繪海疆、伐木造船與海防方略,到《海錯圖》、追逐魚翅與渡海詩文,
讓我們重探一段被遺忘的盛清海洋大歷史!
我們已習慣利用以大陸為軸心的史觀,去分析滿清統治中國的歷史:滿洲人馳騁天下,建立一個橫跨中亞的陸上帝國。他們對海洋的認識,對海疆的重視,往往不如前朝鄭和下西洋的積極。若不是19世紀西方列強相繼由海路侵擾中國,清政府也不會意識到鞏固海防,發展海事的重要性。
但史實真是如此嗎?
《海不揚波:清代中國與亞洲海洋》希望追溯清帝國的海洋關懷,證明清代中國在歐美列強紛起入侵前,不是一個漠視海疆的陸權國家。
全書第一部分聚焦於康雍乾三朝在測繪海疆、伐木造艦,以至在渤海一帶發展海洋軍事化等議題,引證清廷的籌海方略與其帝國性的展示,合理地還原十八世紀清政府對海疆的關注及謀劃。
第二部分則自國家層面轉移到以學人、商品為中心的討論,從《海錯圖》的想像與書寫、對魚翅的消費與追逐,以至創作於往返閩臺之間的渡海詩文,探索盛清時代人和海洋的互動與連結。
布琮任試圖透過「去陸地化」的觀點,以淺顯生動的筆觸勾勒清代中國與海洋世界的脈動,從而呈現清帝國在鴉片戰爭之前的海洋意識,試圖為海洋史和盛清史灌注新的思維與色彩。
| 目錄 |
國內專家學者一致推薦
推薦序一 順風相送、海不揚波╱陳國棟
推薦序二 海洋史研究的新風╱劉序楓
自序
前言 海上新清史的探索與可能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測繪海疆──十八世紀清代有關內海與外洋的論述
第二章 伐木造船──康雍年間在臺的戰艦修造與樟木採辦
第三章 建威消萌──清代東北的海洋軍事化
第二部分
第四章 《海錯圖》──清代學人對海洋物種的想像與書寫
第五章 清風生兩翅,至味出雙鰭──魚翅的歷史
第六章 泛泛安平渡,端居渺滄海──盛清時代的海洋詩文
後記暨延伸書目
| 內容節錄 |
第二章 伐木造船──康雍年間在臺的戰艦修造與樟木採辦
清代的修船則例
相較明代而言,清政府便有其則例,記載亦相對仔細;舉凡船舶用料、尺寸規格、修造費用與水手船工等,皆有詳文監訂,規章指引清晰。與此同時,清廷也了解木材品質對於戰船航速、平衡與耐久度等影響,定例毫不馬虎。以修造一艘軍用趕繒船的工序為例,按《欽定福建省外海戰船則例》的記載,所需材料大概由五十八種以至九十種不等,當中包括木材、釘鐵、灰泥和塗料。就一艘長七丈四尺、梁頭闊一丈八尺七寸、計二十一艙的繒船來說,船底的龍骨便需圍大六尺的優質松木,方能船定堅穩;至於梁座、梁頭,以至各大小船艙則需寬二尺、厚四寸的樟木一百八十三丈七尺一寸。其餘物料如釘鐵尚要三千一百斤,灰泥近十六種(諸如滕黃、藍粉、松香),以令船身遇水而不易朽腐。
在修船所耗用的五十八種材料中,用木方面便高達三十四項,其中樟材獨占二十二種。除了上述提及的梁頭、梁座與船艙外,劉良璧(一六八四—一七六四)在《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卷十.兵制》便詳細列出樟材用於繒船的各部分,其中包括「桅座、含檀、鹿耳、斗蓋、上金、下金、頭尾禁水、頭尾八字極、杠罩、彎極、直極、繚牛、尾穿梁、大轉水、車耳下株、屈手極、通梁、托浪板、門枋及樟枋」;而船料中的托浪板、桅座、通梁均關係到船舶的整體結構,換言之,要選用適合的樟木製艦,方能修造一等兵船,穩妥地固禦洋面。
由於木植種類關乎兵船的性能和戰鬥力,所以康熙在籌建海軍時已設立軍工料館,專責木材與其他船料的採辦工作。館中負責購置木植的官員為「軍工匠首」,對山林物產有一定的支配權。正如前段所述,由於造船除了依靠樟木外,還需賴以杉木、松木、相思木與檀木等,故軍工匠首便有責任採辦不同木植,以供船匠修造戰艦。據曾任署理蘇州巡撫印務的王璣記述,在康雍時期,「油鐵各項出自江楚;杉、松、樟多取自閩、粵與臺灣」,可見臺灣是提供樟材船料的重要區域。不過,在探討盛清政府在臺島採樟造船的沿革前,我們有必要對臺灣樟樹的品類、分布等背景資料有所了解。
樟樹與臺灣
樟樹(Cinnamomum camphora [Linn.] Sieb.)屬暖林帶樟科喬木,樹身高大且堅實,木料可製船建屋,膏脂能熬煮樟腦,是臺灣的主要樹種。在臺灣可見的樟樹約有十五屬,五十類,主要分布於海拔一千八百公尺以下的下淡水、彰化等地。有關臺灣樟林繁茂的記載,在清代的縣、廳、府志俯拾即是。《諸羅縣志》便有紀錄謂:「樟;大者數抱,四時不凋,枝葉扶疏,垂陰數畝。」《鳳山縣志》亦云:「樟;即豫章也。大者數抱,歲寒不彫,久年即內腐而中虛,不堪成材。」同治朝的《淡水廳志》更對樟樹的種類、用途與地理分布逐一列明:「樟有赤樟、粉樟,內山(以淡水為中心,新竹、苗栗一帶的木林便屬內山)最盛,軍工需採……宜於雕刻,氣甚芬烈,熬其汁為腦,可入藥。」道光時期的《清一統志臺灣府.山川章》也載述:「半線山:在彰化縣東。舊志:在廢半線司東,美田疇,利畜牧,產樟栗可造舟楫。」事實上,乾隆年間重修的《臺灣縣志》,道光朝的《彰化縣志》與《噶瑪蘭廳志》等地方史料也相繼提及樟樹木林,且列舉其種類、屬性與分布概況,然這些資料的記敘相似,在此不再贅說。
至於由洋人書寫的文本方面,同治年間派駐厦門的美國公使李仙得(或譯李讓禮、李喜得;C. W. Le Gendre)亦曾在其〈論樟腦一種〉中記述他對臺灣番物的所見所聞,當中也不乏對樟樹的記載,文曰:「樟腦樹生於內地至麥庫里(即今六龜)止,噶瑪蘭(宜蘭)兼有之。居臺灣中段之下甲人,皆以製造樟腦為業。」另一方面,雖然部分官修史籍未有採用「樟樹」、「樟木」等詞,但若仔細考其描述,亦不難發現其意實指樟木。比如黃叔璥在其《臺海使槎錄》中提及諸羅知縣周鍾瑄(一六七一—一七六三)的報告時便表示:「估修船料,悉取材於大武郡社。山去府治四百餘里,鋸匠人夫日以數百計,為工須數閱月。」周氏言及的大武郡社乃現在彰化縣社頭鄉一帶,此處有一八卦山,在清初時期樟林密布,古柏森然,相信黃叔璥所指的修船用料,便是八卦山上的樟材。然而,及至十九世紀中葉,由於砍木、熬腦日甚的關係,社頭鄉的木料數量隨年遞減,八卦山雖不致童山濯濯,但已難復昔日光景。
雖然樟木在臺灣中、北路一帶相對茂密,但這並不表示南路沒有樟材的供應。藍鼎元在《東征集》中述說朱一貴(一六九○—一七二二)起事始末時,便表示屏東縣境也有民眾伐砍樟林的例子。在朱一貴事變後,閩浙總督覺羅滿保(一六七三—一七二五)曾上擬在南臺厲行嚴格的封山措施,消除反清亂黨暗匿山林之弊;但藍鼎元對此事極力反對,他認為:
鋸板抽藤,貧民衣食所係。兼以採取木料,修理戰船,為軍務所必需,而砍柴燒炭,尤人生日用所不可少。暫時清山則可,若欲永遠禁絕,則流離失業之眾,又將不下千百家,勢必違誤船工,而全臺且有不火食之患。
雖然藍氏表陳的意義在於力保臺民在山林的利益,但他言及「採取木料,修理戰船」,便明顯與伐樟造艦有關,於此便能反映臺灣南路亦見樟樹之實況。其後,朱仕玠(一七一二—?)在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也對藍鼎元的觀察作出補充,其《小琉球漫誌》便嘗描述屏東縣南一百四十里的瑯嶠山:「東北聯山,西南濱海。山多巨木,今造海船軍工匠屯駐其地。」朱氏所言及的「巨木」,估計亦是泛指樟木。由此可見,在朱一貴之亂爆發前,臺民已在鳳山、屏東一帶砍取林木,鋸板抽藤;清廷亦開始採辦樟木,造船製艦;而在雍、乾時代,伐林情況仍然存在,足資證明臺灣南路的樟木採伐與民生經濟、修造兵船等事宜一直環扣相連。
在臺伐木修船的沿革
在康熙征臺後,臺灣正式歸入清朝版圖。雖然朝野多有議論表示「臺灣孤懸外海」,無關治國宏旨,但事實上,康熙並沒有全盤放棄臺、澎一帶的海事兵防。即使他曾有「棄臺島而不守」的念頭,他亦未曾摒棄臺灣海峽的海疆守備。究其原因,無非由於閩海一帶的海洋貿易「有益於生民」。康熙認為,海貿蓬勃方能令「東省(沿海)」一帶安定無事;而要令海上商貿往返無阻,便需削平盜寇,嚴巡海疆,促使「海不揚波」,安邦利民。換言之,有論者謂康熙征臺後,對臺灣、臺海不太重視,並僅以一種「被動式」的炮臺防守抵抗倭賊等語,或許未盡中肯;若輒論康熙只籌福建沿海一帶的陸岸防務,重陸輕洋,這亦有所偏頗。
其實,觀閱清代的硃批檔案與皇朝實錄,我們不難發現清政府自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已著力投放資源製船造艦,編修水師,定期巡邏東亞海域。而其籌海經略與會哨制度更比明季以來的海防方針更進一步。有別於明成祖(一四○二—一四二四)以後「棄守海島」、依賴「炮臺衛濱」的海洋政策,盛清政府一方面適度地調整內海邊陲的洋面空間,另一方面則致力秉持一種「海陸聯防」的守備模式。所以嚴格而言,十八世紀的清皇朝並沒有恪守一個棄海務而單重西北拓邊的「政治藍圖」;它所追求的,是一個能夠在管治上平衡中亞邊陲與海洋邊疆的大帝國。要證明康熙以至乾隆年間,中央已積極治理內海,監巡洋面的例子有很多,但礙於篇幅所限,本章只會聚焦在臺採木造艦這方面而已。
康熙早在一六八四年已於臺、澎設立水師營,由臺灣、澎湖水師副總兵詹六奇(?—一六九二)統領,負責監控閩海一帶的水寇與臺灣的前明餘黨。但當時在臺澎的標營戰船,多由內地廳員修造,臺灣只是提供樟木、藤、麻(用於索具)的原材料區。直至康熙三十四年(一六九五),為了減輕福建沿海一帶的造船壓力,並且改善戰船經常逾期竣工等問題,康熙遂頒敕上諭云:「(臺、澎戰船)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內地之員辦運工料赴臺興修。」自此,臺灣除了提供樟木等材料外,亦在中、北部設置造船廠(不過,這並非正規的軍工廠),協辦造船,是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剋期報竣」。在康熙的諭令下達後,臺、閩兩地分力造船的規模的確有增無減,而閩海一帶亦慢慢成為建造、修繕戰艦的水師重地。另一方面,由於修造戰船的工序繁瑣,且耗費不少,所以有關製艦修船的則例也漸趨嚴謹,所涉及的官部衙府亦逐層增加。按黃叔璥在《臺海使槎錄》的記述:「至康熙四十五年……(康熙)令其(臺灣)與福州府分修(兵船)。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監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從以上引文看來,在閩、臺兩地分修戰船,在康熙眼裡並非無關痛癢的防務小事,反之卻是關乎帝國籌海固邊的軍國要務。
管轄戰船,羅列要工
及至雍正即位後,由於連接蘇、浙、閩、粵與直隸、山東一帶的海運航線與日遞增,海貿發展得以一日千里。然而,隨著海運興起,海盜侵擾港市、掠劫商船的問題愈漸嚴重,當中以福建、廣東一帶的情況尤劇。有鑑於此,直隸巡撫李維鈞,浙江巡撫福敏(一六七三—一七五六),福建總督劉世明,廣東提督董象緯等便先後上表,奏請雍正加強內海洋面上的軍事實力。相較康熙而言,雍正對於海疆的防務與控制更費心力。早在雍正初年,他已在硃批內明示「海洋緊要,實力為之」。而他更屢番下令加強沿海水師「叅遊分地巡防」,且指示提督巡撫「竭誠宣力訓練撫綏,務令武備修整」。
在雍正的籌海方略下,李維鈞等人的奏議很快便獲得批淮。然要增強海軍實力,自然需要廣造戰船,引文中提及要整修武備,大概亦與建造船艦有關。雍正三年(一七二五)下旬,兩江總督查弼納(一六八三—一七三一)遂建議在臺灣設立一所正式的軍工廠,修造戰船,用以巡轄洋面,肅清盜匪,並且嚴防日本的潛在威脅。查弼納建議在臺自設總廠造船的原因很簡單,諸如上文所說,臺灣是樟材的重要出產地,而樟木又是造船的重要用料,故在臺設廠,外則能「通達江湖百貨(意指藤、麻、竹材〔用於風帆〕等工料)」,內則可「聚集鳩工辦料」。所以,在臺砍伐樟木,就地修造兵船,「皆屬省便之議」。按照查弼納在奏摺內的說法,只要中央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便能「務節浮費,均歸實用」。故此,自雍正四年(一七二六)開始,部分監巡臺、澎、閩海一帶的戰船便併歸臺灣軍工廠修造,並由臺道、臺協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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