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為人,他們與你我為何「應該」不同?
◎第一本從人性關懷的角度討論智能障礙者的歷史書
◎收錄63張歷史圖像,重新思索300年來世人眼中的「白癡」
白癡、智障、低能……那些曾被貼上標籤,遭受歧視之人,今日稱之「智能障礙」者。一般認為他們天生智能不足,無法完全理解大多數人能理解的事情,缺乏獨立生活的技能,且終其一生都不會改變或被治癒。他們生活在你我周邊,卻彷彿不屬於這個世界。相較於有可能被「治癒」的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成為更加邊緣與不受關注的存在。
天生就該成為「收容所生物」?
本書從社會、文化、法律、醫學等面向,透過法庭紀錄、文學作品、笑話集、畫作、俚語、漫畫等重構「白癡」的300年歷史。在18世紀以前,智能障礙者雖可能遭受欺負與矇騙,但也同時受親友的保護,是社會群體中的一份子。
進入19世紀後,他們被認為無法履行公民義務且是需要處理的「社會問題」,應該安置在機構中接受治療與監管。而他們的天生殘疾,過去在法庭上可能是受到寬赦的理由,如今卻解讀成驅使他們犯罪的動力,「白癡」成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威脅之徒。
生而為人的標準是什麼?為何不能僅僅因為父母生下我?
近百年來,智能障礙者被認為僅是不斷變動的歷史長河中一段背景,無法對人類產生貢獻。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他們曾經是技術勞工,填補了男性人力的短缺,卻在戰爭結束後又被迫離開崗位,回到收容所。
智能障礙者也在過去也經常被視為「非人」。達爾文及其後發展出的演化心理學,認為「白癡」的心智足以填補動物與人類這種「高等生物」之間的發展落差,「白癡」的行為舉止甚至被拿來與動物相比擬。
在優生學出現後,智能障礙者在納粹眼中成為應當被消滅的對象,1939年的法令甚至對「垃圾兒童」施以安樂死。二戰結束,優生學觀念雖受到譴責,但智能障礙者仍舊無法被社會接納,而被關入特定機構中受到「保護」。
從排斥到接納的旅程
20世紀下半葉,在去機構化的呼聲下,許多身心障礙者終於搬出收容所,回歸社區,過上一般人的生活。不過,現實中仍有需要面對的問題:他們是否得到社會完整的接納?在社會群體中有找到歸屬感嗎?他們可以多大程度上和我們一起履行公民職責?本書作者希望透過這段歷史重新思索這些問題。也許首先我們該做的是,理解他們也懷抱希望、有他們熱切與渴望,如你我一般。
| 目錄 |
前言
第一部
十八世紀時期的白癡與弱智,一七○○年~一八一二年
第一章 可憐的傻小子和輕浮的傻女孩:法律上的癡呆概念
第二章 比利麵條與鳥機智:文化上的癡呆概念
第三章 海外白癡:種族上的癡呆概念
第二部
新的思維方式,一八一二~一八七○
第四章 醫學挑戰:法庭新解
第五章 憐憫與憎惡:新的文化思維
第六章 殖民地、人類學家和收容所:種族與智力
第七章 進入白癡收容所:大監禁
第三部
從優生學到社區照護,一八七○年至今
第八章 後達爾文時期:智能缺陷、優生學和心理學,一八七○~一九三九
第九章 回歸社區?從一九三九年至今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致謝
照片致謝
索引
| 內容節錄 |
第一章 可憐的傻小子和輕浮的傻女孩:法律上的癡呆概念
自古以來,有關白癡的概念就是法律的一部分。在早期的希臘社會,idiota(白癡)一字意指孤僻的人,過著與公眾及社交生活隔絕的離群索居生活。對於羅馬人而言,這種人是 illiteratus(文盲)。這樣的獨居者概念,也就是與大多數人所享有的社會及公眾連結和網絡隔絕,構成了早期英國法律對於癡呆的理解。正是這種狀況的「自然性」,一種與生俱來的事實,讓法界人士為之傷神不已。根據法律,一個天生如此的人,算得上是一個完整的人嗎?英國法律作家約翰.考威爾在一六○七年,如此闡釋:希臘人所謂的白癡和羅馬人所稱的文盲,「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被視為精神失常或是天生的傻瓜」。白癡是從出生起便與社會格格不入的人、不識字、不與人交流,把自己深鎖在一個隱蔽的精神世界裡。這隨即引發了一個問題,這種生活方式是否會使這個人變成危險的異類且不可預測,或者他只是個活在某種善良純真狀態中的無害之人。在善良與邪惡這兩個極端當中,白癡確切的狀態和位置究竟落在哪裡,數百年來世人為此爭論不休。
凡因為缺乏判斷力和理解力而被視為白癡的人,當受家人和領主的監護,這是羅馬和拜占庭帝國的一個法律特色。在英國,從十三世紀末(愛德華一世主政時期)起,這類監護權成了國王的責任,並成為「國王的特權」中的一部分,這份中世紀文獻主張國王對於那些被視為喪失心智能力者的權利。2這份文件天真地認為,白癡缺乏在國家事務上貢獻一己之力的能力,而且對健全血脈的傳承是一種威脅。這導致國王對白癡有保護和控制的雙重義務,而且賦予了國王對其土地和資產的權利。「特權」賦予了國王監護權來管理「天生傻瓜」的土地,而且有義務供養他們一輩子。「特權」也設法區別天生傻瓜和精神錯亂者或瘋子之間的差異,前者的狀況終身無法改變,後者的心神喪失可能只是暫時性的,有可能康復或有清醒的間隔時期。因此,精神錯亂者享有更多權利。
從中世紀起,白癡的鑑定乃是根據國王的命令,由一群門外漢官員(從來都不具備醫學專業)負責審查、訊問。訊問主要聚焦在算術能力、對別人和自我的認識上。到了十七世紀,一個人有必要具備更複雜的知識,其中包括了度量衡和星期數。7癡呆被視為是涉及財富和財產的法律問題,換言之,這對家無恆產(土地)的勞動階級而言根本不是問題。血統和維護家族的財富與繼承權至關重要。對當時少數受過教育的菁英人士而言,廣大的窮人階級全都是白癡,文盲是常態,繼承問題與窮人無關。
一五四○年,亨利八世主政下的都鐸王朝,設立了一個強大的監護法庭。8繼鬆散和偶爾採用的中世紀法律指南之後,對於構成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條件,這項措施提出了更清晰的定義和焦點。監護法庭不僅強化且形塑了那些因癡呆而被視為無行為能力者的相關法律處置慣例,還體現為繼續在十八和十九世紀實施的一種形式。儘管在內戰和斯圖亞特王室復位之後,監護法庭於一六六一年被廢除,但它的職能只是轉移給了大法官法庭(今天仍繼續在保護法院行使)。
隨著國家加強行為能力的相關法律,而且從中獲取愈來愈多的利益,國家也面對愈來愈多來自家屬要求廢除「癡呆轉讓財產權」的壓力:國家以國王的名義,永久沒收被法律認定為白癡者的土地和資產的政策,被視為不公不義的苛刻政令。隨著英國斯圖亞特王室早期幾任國王(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想盡辦法從法庭上榨取利益,來自家屬的壓力也隨之升高。為了回應這種壓力,白癡相關條款逐漸與精神失常者(瘋子)的一致,換言之,他們的資產不會再被永久沒收,有合理的利益核算機制,白癡與家屬維持生活所需的費用,必須與他們的地位和財產相當。
構成癡呆的法律定義原本模糊不清,但在一六二八年出現了劇烈的搖撼,這都要歸功於法官柯克爵士。他把「精神失常」或心智不健全者分成四類,第一類是「白癡」:「白癡……天生所致,是一種永久性虛弱。」其他三類則分別是因為疾病或意外導致喪失理解力者;精神錯亂者(或瘋子)是理解力忽而正常、忽而失常者;以及因為本身過失(例如:醉酒)導致喪失理解能力者。不過,柯克後來又新增了一個包羅萬象的第五類無行為能力者,他定義為「所有其他人,舉凡因為天生弱智、疾病、年老或其他諸如此類原因,以致無法管理自身事務者」,這些「天生弱智者」是一種嶄新觀念。他們不是白癡,而是因為天生智能受損,而對他們的行為能力產生質疑。他們處於行為能力邊界的哪一邊呢?於是,弱智被歸類為白癡的一種,弱智是指天生心智低能但非完全癡呆者。「弱智」一字的意義,開始從一種普遍的身心虛弱觀念,轉變成一種更特定的概念,指一個人天生智力愚鈍。其影響是擴大了這部分人口族群的規模,也就是那些社會大眾疑慮其天生的心智能力是否能成為社會正式成員的族群。
於是,這成了自十八世紀起白癡相關的法律見解。白癡是個孤獨的生命,不理解錢財、數字或社會關係,也缺少自我意識和記憶力。在一個日益蓬勃的商業社會裡,愈來愈多人從最貧窮的底層階級脫身,因此白癡也愈來愈難混跡隱身在廣大的文盲群眾中。一個新的、輪廓模糊的弱智類別,加入了情況無法改變的白癡族群當中,面對周遭快速變遷世界的需求,這個癡傻族群也受到了挑戰。「只因理解力不足」,他們享有社會地位的權利受到質疑。在法律層面上,隨著家屬與國家的衝突日益加劇,以及國家濫用法律權力侵占白癡的土地和財富,這個族群成為愈來愈受社會矚目的焦點,儼然成了一個值得關注的複雜事務。
在一七○○年之交,律師約翰.布萊鐸出版了一本著作:《精神失常者;抑或天生傻瓜、瘋子和癲狂之人》。對於十八世紀之初英國社會對癡呆的相關法律見解和普遍理解,這個書名下了很好的總結。15他提到了「請求一個白癡」(begging an idiot)的制度,指的是要求大法官法庭審訊的過程,以確定一個人是否成為法律定義上的白癡。而且,由此衍伸出一個現代俚語:「你當我是白癡嗎?」根據布萊鐸的說法,國王在這個時候依舊保有鑑定白癡法定身分,以及擁有其土地的權利。他也提到白癡很容易從外表上認出,他們不能做出承諾或是簽訂合約,不能結婚,也不能立遺囑或是自願同意書。他們與瘋子和其他心智不健全者有別,因為他們「完全喪失理性……由於一種永久性虛弱……而成了……天生傻瓜」。
然後,他設法回答了一個明顯棘手的法律問題,一種明顯自相矛盾的表現,即白癡有時候也能說出一番合理言論,使其看起來完全理性,「如此看來,這樣的人當然不是白癡」。但如果他們能夠擁有這種理性微光,不就代表他們其實有充分理智可以簽署法律合約嗎?但是,他們怎麼能夠既是無理性的白癡,同時卻又能說出合乎邏輯的理性言論呢?針對這種矛盾,布萊鐸的回答是,這樣的時刻乃是神的作為,「因為全能的上帝有時候會光照傻瓜的頭腦,以致他們的表現不比智慧人遜色」。白癡的這些隨意理性言論,只是理性的表象而非其本質。
那麼,法律要如何區別兩者呢?布萊鐸提高了作為一個完全理性之人的條件。除了理解簡單的事實,還要有能夠理解抽象事物、概念和事物意義的能力。因此,一份由白癡所立下明顯合理的遺囑,在法律上並不充分,因為它無法展現立遺囑人真正的理解能力。即使他們所說的事情是合理的,也是無心之論。說正確的話、不顛三倒四,即使是上帝賜下這些話語,仍然還是不夠。白癡說的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他們缺乏理解力或意圖,不過就是「一隻鸚鵡對經過的路人說話」而已。布萊鐸留下了少許臆測空間,他暗示如果能就其理智和理解力提出更充分的證據,那麼一個白癡所立的遺囑也許會獲准成立。無論如何,他的論點很清楚——連那些會說話的白癡也不懂語言,他們只是鸚鵡學舌般的重複,不論他們說的話有時聽起來多麼明智。
布萊鐸也提及了弱智。他表示,有一種人,他們「只具備低劣的能力或理解力,或者能力介於一般水準和傻瓜之間」,而且他們看起來可以訂立遺囑。不過,這是有附帶條件的,「他必須了解遺囑的性質——否則,(他)不適合訂立遺囑」。一個心智有缺陷、「能力拙劣者……缺乏道德和神學上的美德,或是敏捷的理解能力」,但不表示這些心智缺陷本身,構成了可以任人剝奪其法律權利的正當理由。然而,這也不代表他們自動享有這些權利。儘管眾人矛盾地認為他們介於有能力和無能力兩端之間,但是這種天生且終身弱智類別的概念,也就是「在白癡之上但在其他人之下的一群人」,開始在法律上逐漸成形。法律在未來一定要考慮到如何因應其複雜性。
有關癡呆的法律知識是如何形成和傳播的?這不僅只是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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