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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納粹的紐倫堡大審,卻不知道這場審判啟動了人權觀念的改變,更是現代國際司法系統的起始……
人民犯罪,國家有權執法,如果犯罪的是國家,該由誰來懲罰?
在國際法庭指控利比亞強人格達費的「危害人類罪」,控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犯下的「種族滅絕罪」,兩種罪名的誕生其實都不到100年!

 
【一位人權律師追出的人權起源故事】
本書作者沙茲是一位國際律師,曾經手盧安達大屠殺、南海仲裁案等國際案件。他在2010年受邀到烏克蘭利維夫演講,意外發現「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等人權保護詞彙,最早的提出者都曾居住於此。一位是冷靜自制的法律教授勞特派特,另一位是性格強悍的檢察官萊姆金,他們上同一間大學、師從同一群老師、也都從20世紀初的亞美尼亞大屠殺得到啟示,卻分別以個人與群體的角度思索納粹罪行。
 
【沒有法律可以去約束一個國家,如今它終於成為被告】
1945年紐倫堡大審,是納粹罪行的世紀大審判,也是歷史上首次對破壞世界和平罪提起訴訟,更開啟將國家領導人送入國際法庭受審的可能性。當時,英法等戰勝國以「文明不可對暴行置之不理」,以及「歷史不可重演」為前提,羅列納粹的四大罪狀。其中兩項引入當時無人聽聞的新詞彙:「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指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理由對任何平民的謀殺、滅絕、奴役等迫害。「種族滅絕」則是攻擊民族、宗教和族群群體的行為。它們分別從個人和群體的視角思索,但不約而同地,形塑出一個超越國家主權的國際法。
 
【不許政治人物躲在國家背後,逍遙法外】
以往認為法律是為國家服務的。二戰之前,主權高於一切,國際法不得干涉他國內政,政府可任意處置自己的人民,領導人無需為自己發起戰爭或屠殺人民負責。直到紐倫堡大審前後,才將人放在法律中心,並將「危害人類」與「種族滅絕」納入世界人權宣言、國際法、《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等等。從此,法律成為約束當權者的武器,國際刑事法庭有了執法依據,可審判那些因為大權在握而任意將國家投入戰爭或濫殺人民的當權者。
 
【人權從來都不是憑空而來】
其實勞特派特與萊姆金的努力,可說是直到1998年,才在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盧安達屠殺一案中真正落實。當沙茲開始著手調查兩人的故事時,美國與英國的總統和首相,正在對干涉敘利亞內政一事尋求法理上的支持,主權與人權的拉扯直到今日仍在繼續。因而,當我們面對羅興亞等人道危機,思索香港等「內政」與國際干涉問題時,都該意識到基本人權從來不是理所當然,憑空而來的,本書即是透過這些法律人的故事,帶領我們重回70年前人權意識被建立的重要時刻。

 

目錄

各界好評
導讀 變動的人權條件與幕後的法治推手—法律人的信仰與實踐/李柏翰
說明
主要人物
前言  一個邀請
第一章  李奧
第二章  勞特派特
第三章  諾里奇的蒂爾尼小姐
第四章  萊姆金
第五章  打蝴蝶領結的男人
第六章  法郎克
第七章  形單影隻的孩子
第八章  紐倫堡
第九章  選擇不回憶的女孩
第十章  宣判
跋  到樹林去
鳴謝
資料來源
注釋
索引

 

 

內容(節錄)

 

一個邀請

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星期二)紐倫堡正義宮

下午三點過後一點點,被告席後方的木門被拉開,漢斯.法郎克進入了第六○○號審判廳。他穿著灰色西裝,但這顏色被兩名押送他,表情肅穆的憲兵的白色頭盔給削弱了。法郎克曾經是希特勒的私人律師,後來又代表希特勒統治德國占領下的波蘭。這場審判業已重挫他的銳氣,臉頰粉紅、鼻子尖細、光滑頭髮向後梳的法郎克不再像他的好朋友史特勞斯所說的那樣,是個身材修長的帥氣部長。事實上,他相當心慌,以至於進入法庭後,就轉身面向一個錯誤的方向,背對法官。

當日,坐在密密麻麻法庭的其中一人是劍橋大學國際法教授。禿頭、戴著眼鏡的勞特派特坐在一張長木桌盡頭,眼睛圓睜像隻貓頭鷹,兩邊是他在英國檢控團隊的傑出同事。離法郎克不到幾公尺,穿著黑色西裝的赫希.勞特派特是把「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觀念引入《紐倫堡憲章》的人。他用這種罪來指控納粹在波蘭土地對四百萬猶太人和波蘭人的謀殺。日後,勞特派特將被肯定為二十世紀最優秀的國際法心靈和現代人權運動的開創者之一;但他對法郎克的興趣不僅是出於專業理由。有五年時間,法郎克都是涵蓋倫貝格在內的一片領土的大總督,而勞特派特有許多親人住在倫貝格,包括父母、哥哥和妹妹,還有他們的子女。當大審在一年前展開時,他們在法郎克王國的命運也尚未可知。

對這場審判感興趣的另一個人當日並不在場。拉斐爾.萊姆金人在巴黎的一間美國軍醫院,透過無線電聆聽審判。本來他在華沙當檢察官然後是當律師,一九三九年大戰爆發後逃出波蘭,最後來到美國。在那裡,他和大審的美國檢控團隊(還有英國的檢控團隊)攜手工作。在漫長的逃亡過程中,他攜帶好些個手提箱,每個都塞滿文件,其中包括很多法郎克簽署的法令。在研究這些材料時,萊姆金找出一種他標籤起來的行為模式,一種可以指控法郎克的罪行模式。他稱之為「種族滅絕」(genocide)。和關注「危害人類罪」的勞特派特不同,他更關心的不是保護個人,而是保護群體。他孜孜不倦地努力把種族滅絕罪引入到對法郎克的指控,但在審判的最後一天卻因為身體太不舒服而無法出席。他會對法郎克感興趣,同樣有著個人理由:他在洛夫住過多年,而他的父母和哥哥疑似已經在法郎克管轄的土地遇害。

 

「被告漢斯.法郎克……」主審法官高聲說。法郎克即將知道自己到了聖誕節是否還能活著:他最近才向七歲的兒子保證,一切將會順順利利,他將會在聖誕節回家。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星期四)紐倫堡正義宮

六十八年後,我在法郎克的兒子尼克拉斯的陪同下走訪了第六○○號審判廳。當年父親向他保證時,他還是個小小孩。

我和尼克拉斯在正義宮後方廢棄不用、空空蕩蕩的監獄參觀,那是四個側翼中唯一殘存的一個。我們一起坐在小囚室裡,他父親在這樣的小囚室被關了大半年。尼克拉斯上次來此地是一九四六年九月。「這是世界上唯一可以讓我靠近爸爸一些的房間,」他對我說,「我坐在這裡想像他是什麼感覺。他在這裡待了幾乎一年時間,除一個馬桶、一張小桌子和一張小床,別無其他東西。」這個囚室代表不能寬恕,尼克拉斯對他父親行為的看法也是如此。「我爸爸是個律師,他不會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第六○○號審判廳至今仍被用作審判廳,建築和當年沒有太大不同。猶在一九四六年的時候,二十一名被告都是取道一部小電梯,直接去到審判廳。我和尼克拉斯都很想看看這部小電梯。它仍然存在,位於被告席後方,一樣是透過一扇木門進出,拉開時悄無聲息。「拉開,關上,拉開,關上。」倫敦《泰晤士報》記者庫柏寫道。他本來是負責草地網球比賽消息的特派員,後來被派去報導紐倫堡大審每日的情況。尼克拉斯拉開木門,走進了電梯裡面的小小空間,然後把門關上。

出來之後,他走到他父親從前受審時所坐的位置─當年法郎克被指控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尼克拉斯坐下來,向前彎腰,靠在木頭扶手欄杆上。他看看我,然後環顧四周,接著嘆了一口氣。我常常好奇他父親最後一次走出電梯門走到被告席時是什麼樣子。但只能想像,無法目睹,因為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星期四的最後審判不准拍照。這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尊嚴。

尼克拉斯打斷我的思緒,溫和而堅定地說:「這地方對我和對世人來說都是一個快樂房間。」

我會和尼克拉斯一起走訪第六○○號審判廳,是因為好幾年前一個意料之外的邀請。邀請來自現在被稱為利維夫市的大學法律系,要我就我對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工作進行一場公開演講。他們請我談談我承辦過的案子,談談我對紐倫堡大審的學術研究,以及該宗大審對現代世界的影響。

 

我對紐倫堡的大審和神話著迷已久,據說,現代國際司法系統就是從大審那一刻開始出現。我受到冗長審判紀錄出現的奇怪細節和嚴酷證據催眠,被許多作為呈堂證供的書本、回憶錄和日記吸引。相關的影像,如照片、黑白新聞片和《紐倫堡大審》(Judgment at Nuremberg)之類的電影,讓我興趣盎然(《紐倫堡大審》是一九六一年的奧斯卡得獎作品,讓人難忘的除了題材還有史賓塞.屈賽和瑪琳.黛德麗的短暫調情)。我的這種興趣部分出於一個實際理由,因為這場大審對我的工作有著深遠影響:紐倫堡大審給萌芽中的人權運動大大推了一把。的確,有人對這種「勝利者的正義」不以為然,不過那仍然是一種催化劑,打開了讓一個國家領導人被送到國際法庭受審的可能性,這種事以前從未發生過。

利維夫會邀請我演講,大有可能是因為我作為大律師(barrister)的工作而非我的著作。在一九九八年夏天,我在最終導致「國際刑事法庭」成立的談判中(一場在羅馬舉行的會議)扮演小配角,幾個月後又在倫敦處理皮諾契特的案子:這位智利前總統一直主張英國法庭無權以種族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審判他,但他輸了。接下來幾年,其他案子敲開了在冷戰中沉寂了幾十年的國際司法大門。

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的案子很快送到我在倫敦的事務所。其他案子陸續來到,涉及剛果、利比亞、阿富汗、車臣、伊朗、敘利亞、黎巴嫩、獅子山、關塔那摩灣和伊拉克。這張長長的清單反映出紐倫堡第六○○號審判廳的良好立意並未被發揚光大。

我後來辦了不少屠殺的案子。它們有些被指控為「危害人類罪」(大規模殺死個人),有些被指控為「種族滅絕」(摧毀群體)。這是兩種不同的罪,一種側重個人,一種側重群體,但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種族滅絕在很多人眼中變成了不可赦的大罪,相較之下讓殺死大量個人的罪行顯得沒有那麼可怕。偶爾,我會讀到一些有關這兩種罪名的起源和目的的資料,讀到當初在第六○○號審判廳首次論證它們的方式。但我從未太深入探究發生在紐倫堡的事。我知道這兩種新罪名是怎樣產生,知道它們後來是怎樣發展,但不大知道牽涉其中的個人故事,也不知道它們是怎樣被用來指控法郎克。我也不曉得是什麼樣的個人環境讓勞特派特和萊姆金各自發展出他們的獨特觀念。

 

 

作者簡介
沙茲 Philippe Sands
人權律師,倫敦學院大學法律教授,Matrix Chambers事務所執業大律師。近年來他承辦過很多重要的人權案件,包括智利統治者殺害人民、剛果人道危機、南斯拉夫和盧安達大屠殺等等。著作包括《無法無天的世界》和《刑求團隊》。經常為《金融時報》、《衛報》、《紐約書評》和《浮華世界》撰稿,是電台和電視台的常客。

本書榮獲英國圖書年度非虛構好書獎、吉福德非虛構寫作獎和《猶太季刊》溫蓋特獎。入選Slightly Foxed最佳傳記處女作獎及庫帕獎決選、坎迪爾歷史文學獎初選。

譯者簡介
梁永安
台灣大學人類學學士、哲學碩士,目前為專業翻譯者,完成約近百本譯著,譯有《十字架上的新月:伊斯蘭統治下的西班牙(711-1614)》、《再造失去的王國:俄羅斯的帝國雄心500年史》、《李維史陀:實驗室裡的詩人》、《老年之書》、《文化與抵抗》、《帕德嫩之謎》和《非洲失落的白色部落》等書。
 

 

人權不是生而有之
二戰前,國家可以對國民做任何事情,包括歧視、折磨或殺害……

 
◎英國圖書年度非虛構好書獎(The British book awards non-fiction book of the year)
◎吉福德非虛構寫作獎(Baillie Gifford Prize for Non-Fiction)
◎《衛報》《泰晤士報》年度選書

 

 

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

HK$230.00價格
  • 作者 | AUTHOR

    沙茲  Philippe Sands

  • 出版社 | PUBLISHER

    貓頭鷹
  • 書號 | ISBN

    9789862624166

  • 出版日期 | PUBLICATION DATE

    2020/03/07

  • 出貨地 | PLACE OF DEPARTURE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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